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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即不得撤銷對其授益之行政處分
  • B 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因公益遭受損失時,基於公益原則,無須給予補償
  • C 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之信賴利益,得於相關法規中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 D 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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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因為了一個更高的社會公共目標,不得不犧牲一個『完全沒有犯錯、且乖乖配合政策』的公民之既有權益時,單純一句『為了大家好』,是否就足以讓該公民獨自承擔所有的財產損失?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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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我們一起來釐清這題的觀念喔!

這題要考的是信賴保護原則。別擔心,讓我們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的規定,溫柔地把這個觀念建立起來:

  1. 核心觀念:當行政機關基於法定事由,廢止一個原本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時,如果受益人是因為信任這個處分而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為了保護人民,國家有義務給予合理補償,這才是落實信賴保護的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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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
💡 人民信賴行政行為之利益,於公益衡酌下應受保護或補償。
比較維度 信賴利益 > 公益 VS 公益 > 信賴利益
行政處理 不得撤銷原處分 得撤銷原處分
保護方式 存續保護(維持現狀) 財產保護(金錢補償)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當公益較大而撤銷處分時,必須補償人民因信賴產生的損失。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素:基、表、保;公益勝出,補償到。
⚠️ 常見陷阱:陷阱常宣稱「基於公益原則撤銷處分時,無須給予補償」,實際上應予補償。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 大法官釋字第525號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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