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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即不得撤銷對其授益之行政處分
  • B 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因公益遭受損失時,基於公益原則,無須給予補償
  • C 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之信賴利益,得於相關法規中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 D 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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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信賴保護原則在利益衡量上的具體實踐:當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欲變動一個已存在且人民具有「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之法律關係時,在法治國原則的要求下,國家單純主張「公益優先」是否就足以免除其對受處分人信賴利益受損的財產保障責任?請檢索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與第 $126$ 條,確認當處分因公益而被撤銷或廢止後,法律對於人民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定有何種「損失補償」之法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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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信賴保護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明文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由此可知,當行政機關基於法定事由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若受益人因為信賴該行政處分而導致財產上遭受損失,國家依法有義務必須給予受益人合理的補償,以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選項B敘述「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因公益遭受損失時,基於公益原則,無須給予補償」完全違背了行政程序法第126條中「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的明文要求。當事人的信賴利益若因行政機關廢止處分而受損,國家仍須填補其財產損失,故選項B的說法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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