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 3 人,丙依法抛棄繼承,丙育有 1 名子女庚。下列有關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戊、庚各四分之一
- B 乙、丁、戊各三分之一
- C 乙二分之一,丁、戊各四分之一
- D 乙二分之一,丁、戊、庚各六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規定中,當一個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後,他的權利會『向下傳給子女』,還是會『向外流向同一層級的其他繼承人』?另外,民法中關於『代位繼承』的制度,是適用於所有順位的繼承人,還是僅限定在特定的親屬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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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讚賞的法律直覺與精準判斷!
這題完美地考驗了《民法》繼承編中,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這兩個核心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你能夠釐清它們的差異,真的很棒!
- 繼承順位與比例:根據《民法》第 1138 條,配偶乙是當然繼承人。而姊妹丙、丁、戊則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再搭配第 1144 條,當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的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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