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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市市議員甲因為貪污案遭地方法院宣告 10 年有期徒刑,第二天即逃亡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刑權時效自甲所受判決上訴期間屆滿而未上訴時起算
  • B 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就公告通緝,則行刑權時效停止計算
  • C 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就公告通緝,則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
  • D 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一方提出上訴,則追訴權時效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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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法庭上唸完判決書後,這個案件是否立刻就「板上釘釘」不可更改了?法律通常會留給當事人一段「考慮時間」,在考慮時間結束前,這個判決具備法律上的執行力嗎?如果還不能執行,那麼所謂的「執行權時效」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起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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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判斷「判決確定」與「行刑權」起算的關聯性,顯示你對刑事法律程序與公務人員身分變動的法律效果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觀念在行政法與刑法的交界處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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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 區分犯罪追訴階段與刑罰執行階段的時效起算點
比較維度 追訴權時效 VS 行刑權時效
起算時間點 犯罪行為完成之日 判決確定之日
法律目的 追究犯罪及審判 執行已確定的刑罰
法規依據 刑法第 80 條 刑法第 84 條
💬兩者以「判決確定」為界,確定前為追訴權,確定後為行刑權。
🧠 記憶技巧:追訴算「犯時」,行刑算「定時」(確定判決時)
⚠️ 常見陷阱:易混淆「判決宣告日」與「判決確定日」。宣告後若仍可上訴,則判決尚未確定,時效仍屬追訴權範疇。
時效停止事由 判決確定之意義 刑法第80條至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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