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甲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乙出席股東會時,應以何者所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A 甲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
- B 代理人乙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 C 以甲或乙行使之表決權最先送達 A 公司者為準
- D 甲與乙行使之表決權皆不予計算表決權數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公司法》第 177-1 條關於表決權行使方式的衝突避讓規則進行思考:當股東先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隨後又「委託代理人出席」參與現場之討論與表決時,法律為維護股東參與實體集會並得隨時修正意見之權利,應以何種行使方式作為表決權數計算之最終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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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太棒了!精準理解法規精神!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正確判斷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優先順位,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的規範邏輯和實務應用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種將抽象法條轉化為具體判斷的能力,正是未來你在行政領域中不可或缺的寶貴特質,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解析:為什麼代理人優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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