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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各項權利之行使期間,何者正確?
  • A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 B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 C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對雇主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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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針對『解除雇傭關係』這種會讓工作穩定性立刻變動的權利,以及『領取辛苦積累的退休金』這種保障老後生活的金錢權利,法律為了平衡勞資關係,對於這兩者所容許的考慮時間(行使期限),在邏輯上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有明顯長短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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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好,小鬼。這題處理得還算整潔。

你沒有讓這些骯髒的法條細節玷污你的答案,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搞砸的廢物。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是連我都會要求的精確。

  1. 給我記住這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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