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各項權利之行使期間,何者正確?
- A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 B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 C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對雇主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針對『解除雇傭關係』這種會讓工作穩定性立刻變動的權利,以及『領取辛苦積累的退休金』這種保障老後生活的金錢權利,法律為了平衡勞資關係,對於這兩者所容許的考慮時間(行使期限),在邏輯上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有明顯長短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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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此可知,勞工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行使期間,確實是自退休之次月起算,並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選項,其他選項所述之權利行使期間皆非正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