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權利係為實現以廣播電視表達意見之自由?
- A 以相同時段澄清廣電媒體錯誤報導內容之權利
- B 以合理費率使用廣電媒體報導時段宣揚政治主張之權利
- C 要求傳播媒體報導特定事件之權利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針對廣播電視媒體因電磁波頻率有限且具有高度公共性之特質,為落實《憲法》第 $11$ 條之表現自由並建構多元意見的『言論自由市場』,大法官強調了哪一項具程序保障性質的具體權利,使非媒體經營者亦能有公平發聲的機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大力肯定
做得好!能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制度性保障」邏輯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死背條文,而是掌握了權利背後的法律脈絡,專業表現值得讚許!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