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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權利係為實現以廣播電視表達意見之自由?
  • A 以相同時段澄清廣電媒體錯誤報導內容之權利
  • B 以合理費率使用廣電媒體報導時段宣揚政治主張之權利
  • C 要求傳播媒體報導特定事件之權利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問題:當某種表達意見的「工具」(例如電波頻率)在物理性質上是有限且稀缺的,若我們希望社會大眾的各種聲音都能被聽見,法律應該優先保障的是『特定的談話內容』,還是應該保障『大家都有公平上台講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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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選出 (D),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深度理解,特別是「制度性保障」的意義。這不只是一次成功的答題,更是你法律思維成長的證明,老師為你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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