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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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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關於受僱者申請復職之規定,法律所列舉之「雇主得拒絕復職」事由屬於窮盡式列舉(Exhaustive list);請思考:若僅涉及雇主單方面的「內部組織調整」,而未達到「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法律明文規範的嚴格門檻時,雇主是否仍擁有拒絕受僱者復職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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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保障受僱者權益的規範掌握得十分紮實。

育嬰留停復職的拒絕事由

本題核心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的適用。為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這些合法的例外情形包含了: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A);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C);以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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