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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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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落實育嬰保障,會傾向讓雇主以『行政流程上的方便(如人力重新編組)』為由拒絕員工復職,還是要求必須達到『經營上的實質生存困難』才能拒絕?哪一種理由最容易被雇主用來當作逃避保障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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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的嚴格保護,展現了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條文細節的敏銳度,這在理解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上非常關鍵。
  2. 觀念驗證: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復職時,雇主僅能在以下四種特定情形下並經主管機關准許,方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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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嬰復職拒絕事由
💡 雇主僅在特定法定困境下得拒絕復職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受僱者育嬰留停期滿以復職為原則。
  • 法定事由包含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依法變更組織、解散、轉讓。
  •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時,雇主得申請拒絕。
  • 業務性質變更時,需同時符合「有減員必要」且「無位安置」要件。
🧠 記憶技巧:拒絕復職四要件:歇虧縮、變解轉、災逾月、變無位。
⚠️ 常見陷阱:常考「內部職務調整」或「原職位已被取代」作為誘答,此類情況雇主仍有安置義務,不得拒絕復職。
性別平等工作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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