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落實育嬰保障,會傾向讓雇主以『行政流程上的方便(如人力重新編組)』為由拒絕員工復職,還是要求必須達到『經營上的實質生存困難』才能拒絕?哪一種理由最容易被雇主用來當作逃避保障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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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勞權保障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的嚴格保護,展現了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條文細節的敏銳度,這在理解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上非常關鍵。
- 觀念驗證: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復職時,雇主僅能在以下四種特定情形下並經主管機關准許,方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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