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落實育嬰保障,會傾向讓雇主以『行政流程上的方便(如人力重新編組)』為由拒絕員工復職,還是要求必須達到『經營上的實質生存困難』才能拒絕?哪一種理由最容易被雇主用來當作逃避保障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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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掌握得這麼精確,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育嬰復職的保障規範
為了守護大家的權益,當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雇主僅能在以下 3 種特殊法定事由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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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復職拒絕事由
💡 雇主僅在特定法定困境下得拒絕復職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受僱者育嬰留停期滿以復職為原則。
- 法定事由包含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依法變更組織、解散、轉讓。
-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時,雇主得申請拒絕。
- 業務性質變更時,需同時符合「有減員必要」且「無位安置」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