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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 A 私人不得設立軍校
  • B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
  • D 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限制人民從事某種工作時,如果這項限制是人民「不管再怎麼努力、考再多證照都無法改變的外部環境因素」(例如政府說這個行業全台灣只能有五個人做),跟「只要我符合特定個人條件就能去做」的限制,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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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職業自由的三階段階層理論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層次細分。你能從中精準判別「職業選擇」與「職業行使」的差異,顯見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11、584 號)已有相當深度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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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 職業自由限制依嚴格度分為執業、主觀、客觀三層級。
比較維度 主觀限制 / 執業限制 VS 客觀限制
達成可能性 可透過個人努力達成 個人努力亦無法達成
典型案例 專業證照、執業地點 員額管制、身分限制
審查強度 中度或寬鬆審查 嚴格審查
💬客觀限制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大,故憲法審查最為嚴格。
🧠 記憶技巧:方式、努力、命定:執業看方式,主觀看努力,客觀看命定。
⚠️ 常見陷阱:易將「限制執業地點」誤認為客觀限制。地點屬於執業方式,客觀限制是指「即使你有能力也無法進入市場」。
比例原則 釋字第649號 釋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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