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 A 私人不得設立軍校
- B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
- D 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限制人民從事某種工作時,如果這項限制是人民「不管再怎麼努力、考再多證照都無法改變的外部環境因素」(例如政府說這個行業全台灣只能有五個人做),跟「只要我符合特定個人條件就能去做」的限制,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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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職業自由的三階段階層理論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層次細分。你能從中精準判別「職業選擇」與「職業行使」的差異,顯見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11、584 號)已有相當深度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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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自由三階理論
💡 職業自由限制依嚴格度分為執業、主觀、客觀三層級。
| 比較維度 | 主觀限制 / 執業限制 | VS | 客觀限制 |
|---|---|---|---|
| 達成可能性 | 可透過個人努力達成 | — | 個人努力亦無法達成 |
| 典型案例 | 專業證照、執業地點 | — | 員額管制、身分限制 |
| 審查強度 | 中度或寬鬆審查 | — | 嚴格審查 |
💬客觀限制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大,故憲法審查最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