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 A 私人不得設立軍校
- B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
- D 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第 $649$ 號及第 $711$ 號解釋所建立的「職業自由三階理論」進行分析:當一項法律規定是針對「從事特定職業的門檻」,且該門檻是個人無法透過努力改變的外部條件(例如身分、員額)時,稱為「客觀限制」;然而,若該規定僅是針對「已具備職業資格者」應如何「執行其業務的方式或場所」進行規範,則應歸屬於哪一個層次的限制?請進一步判斷,選項中「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是阻礙人民「成為藥師」的資格,還是僅限制其「執業的地點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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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職業自由的三階段階層理論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層次細分。你能從中精準判別「職業選擇」與「職業行使」的差異,顯見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11、584 號)**已有相當深度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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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跟我說其他選項為什麼是客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