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總統之職權?
- A 發布任命考試院院長之命令
- B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C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D 核可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權力分立中「立法啟動權」(Power of Legislative Initiative) 的分配邏輯出發:請檢視憲法第 58 條、第 8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哪些機關被明確賦予得向民意機關提交法規草案的權利?並請對比憲法第 35 條至第 44 條及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職權多屬「列舉權限」,其職權清單中是否包含這種屬於各院部門職司的發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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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中,總統與各院間的權限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法律提案權歸屬
在憲政架構下,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是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的職權(如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行政院之職權),而總統的角色在於「公布」法律(憲法第 72 條)而非「提出」法律案。至於其他選項,(A) 考試院長由總統提名並任命;(C)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D) 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前須經總統「核可」,這些皆屬於憲法賦予總統的實質或程序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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