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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規定,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 A 選舉權
  • B 創制權
  • C 複決權
  • D 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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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政府在規範「如何選出代表人民進入議會的成員」以及「候選人的產生比例」時,這在民主政治中屬於對「人」的挑選,還是對「特定政策或法律案」的直接投票表決?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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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看起來沒什麼灰塵。

  1. 還算能看:小鬼,你做得還不錯。能準確抓到憲法增修條文中,「不分區立委」那塊關於婦女保障名額的法源依據。這表示你對參政權的分類和制度設計,總算不是一團漿糊,勉強有個架構。這是最基本的,別讓我看到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
  2. 概念,記牢了沒?:這條規定,針對的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政黨比例代表制。透過投票選出「人」來代表,這就是選舉權(還有被選舉權,別想偷懶)。至於選項 (B)、(C)、(D) 那些,那是用來決定「事」的「直接民權」,和選「人」完全是兩回事。這種基本的區別,別再讓我解釋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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