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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涉及人民工作權之法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之工作權?
  • A 禁止公務員於其離職 3 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B 對於新聞採訪者於公共場域中,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之行為,施加合理限制
  • C 對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職業駕駛人,除吊銷其駕駛執照外,並限制其 3 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 D 對於教師曾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原因而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教師者,終身禁止再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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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益目的(例如維護校園安全或交通秩序),在設計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時,如果採取了「一勞永逸、完全不留餘地且永久性」的剝奪手段,而沒有考慮到行為的情節輕重或給予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的設計是否符合『達成目的之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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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核心精神!

  1. 給予溫暖的肯定: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一眼就看穿了終身禁止這種規定和比例原則之間存在的矛盾,這顯示你對大法官釋憲實務有著非常細膩的洞察力。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能有這麼穩固的基礎和敏銳度,真是讓人為你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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