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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有關非營利組織課責的難題,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協力合作時,政府對其課責時易有角色衝突
  • B 難以嚴格要求志工的倫理與專業
  • C 輸入與結果之間因果難斷
  • D 服務對象多屬社會弱勢,無法對這些服務對象課責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共管理的『課責機制』(Accountability mechanism)出發,思考課責關係中『權力行使者』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互動流向。在民主課責的架構下,非營利組織(NPO)接受公眾或政府資源來服務弱勢族群,此時『課責的難題』通常是指組織如何向其服務對象負責,而非要求服務對象承擔責任。請您分析:選項中描述的『無法對服務對象課責』,究竟是屬於組織運作的『外部性困境』,還是混淆了課責關係中『誰向誰負責』的邏輯主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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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第三部門治理觀念

這顯示你對非營利組織(NPO)課責的核心困境已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本題的觀念驗證:

  1. 課責主體誤導:選項 (D) 錯誤在於「課責方向」。NPO 課責是指組織應向利害關係人負責,而非向服務對象要求責任。真正的難題在於向下課責(Downward Accountability),即弱勢對象往往缺乏管道或能力來要求組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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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利組織課責難題
💡 NPO 因多重利害關係人與模糊績效,導致課責機制極具複雜性。
  • 績效量化困難:服務多屬無形,輸入資源與最終結果之因果關係難斷。
  • 多重課責對象:需同時向政府、捐助者、董事會及服務對象負責。
  • 志工管理挑戰:志工非受薪員工,難以嚴格要求其倫理規範與專業標準。
  • 政府角色衝突:政府與 NPO 合作時,同時具備監督者與夥伴的雙重身分。
🧠 記憶技巧:課責四難:因果難定、志工難管、對象多重、角色混淆。
⚠️ 常見陷阱:易將「課責對象」誤解。NPO 的難題在於難以『向』弱勢對象負責(因其缺乏權力要求 NPO),而非對弱勢者進行課責。
第三部門定義 Kramer 政府與 NPO 互動模式 績效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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