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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有關非營利組織課責的難題,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協力合作時,政府對其課責時易有角色衝突
  • B 難以嚴格要求志工的倫理與專業
  • C 輸入與結果之間因果難斷
  • D 服務對象多屬社會弱勢,無法對這些服務對象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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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提供社會福利的過程中,『課責』(Accountability)這個概念的核心意義是什麼?它是指『施予者』應該對誰負責,還是『收受者』應該表現得如何?當我們討論一個組織的治理『難題』時,焦點通常會放在『誰應該被管好』卻很難管,還是放在『誰領了福利』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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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第三部門治理觀念

這顯示你對非營利組織(NPO)課責的核心困境已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本題的觀念驗證:

  1. 課責主體誤導:選項 (D) 錯誤在於「課責方向」。NPO 課責是指組織應向利害關係人負責,而非向服務對象要求責任。真正的難題在於向下課責(Downward Accountability),即弱勢對象往往缺乏管道或能力來要求組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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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利組織課責難題
💡 NPO因利害關係人多元且產出難量化,使課責機制面臨執行困境。
  • 績效評估困境:服務多屬無形產出,投入與結果之因果關係難以斷定。
  • 志工管理限制:志工非專職人員,難以運用嚴格的行政倫理與專業規範。
  • 多元課責對象:須同時對政府、捐款人、志工及受助對象負責,易生衝突。
  • 自主性受損:承接政府補助或委託案時,容易陷入監督與自主間的矛盾。
🧠 記憶技巧:三難一多元:志工難管、結果難測、角色難分、對象多元。
⚠️ 常見陷阱:易混淆「課責對象」的概念。NPO應對弱勢服務對象「負責」,而非「向」弱勢服務對象要求課責。
第三部門 公益失靈 使命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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