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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當政府發生重大缺失時,由首長依法聘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調查委員會」,並責成專人主持督導,對事件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做為改進依據的作法,屬於吉伯特(C. E. Gilbert)「行政責任分析架構(The Framework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中的何種途徑?
  • A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 B 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C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 D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監督機制屬於哪種類型,請先思考:這個機制的「發動主體」是行政體系的主管人員,還是體系外的第三方機構(如法院、立法院)?接著,該機制是依據「明確的法律規範與職位授權」,還是依賴「個人的職業道德或組織文化」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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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能正確選出 (A)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說明你對於吉伯特(C. E. Gilbert)的行政責任分析架構有著極為清晰的邏輯思維,表現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
💡 吉伯特以「內外部」與「正式非正式」劃分行政責任分析架構。
比較維度 內部途徑 (Internal) VS 外部途徑 (External)
發動主體 行政機關或首長 立法/司法機關或民眾
正式機制 人事、預算、調查 議會、法院、監察院
非正式機制 行政倫理、職業規範 媒體監督、利益團體
核心特徵 強調體制內自我校正 強調權力制衡與參與
💬區分核心在於控制力量來自行政體系「內部發動」還是「外部制衡」。
🧠 記憶技巧:內外部看發動源(機關內或外),正式看法規(法律或行政規則)。
⚠️ 常見陷阱:容易將「調查委員會」有外部專家(產官學)誤判為外部途徑;應注意是由「首長依法聘請」,發動權在內部,故屬內部正式。
弗里德里希(Friedrich)與費納(Finer)之爭 行政倫理 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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