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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 A 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 B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C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務員服務法》的義務體系中,絕大多數規範僅針對「現職」公務員的行政倫理,違反者通常僅負行政責任(如懲戒或懲處)。然而,針對旨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與營利事業不當掛鉤的「旋轉門條款」,立法者認為其違法行為對廉政法益的侵害程度較高,故於該法第 $24$ 條特別明文配置了刑事處罰。請您思考,哪一個選項涉及的是「離職後」的特定限制,且其規範目的具有防止利益輸送的刑事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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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制中關於「法律責任」的核心區分。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公務員義務違反後,何者僅具行政責任、何者涉及刑事制裁的細膩觀察。

離職後利益迴避與刑事處罰

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眾多義務中,絕大多數(如選項 A、B、D 的服從義務、勤勉義務或兼職限制)若有違反,主要是面臨《公務員懲戒法》或考績法上的行政處分。然而,選項 (C) 所涉及的是著名的「旋轉門條款」(現行法第 16 條),旨在防範公務員利用在職權力累積人脈,於離職後不當轉入營利事業謀利。根據該法第 24 條明確規定,違反此項義務者將面臨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該法中極少數具備刑事罰則的規定,也是實務與考試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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