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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 A 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 B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C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受損程度」來思考:在所有規範公務員的職責中,哪一種行為最容易涉及「離職後與營利事業間的重大利益交換」,且其對政府廉潔形象的破壞力極強,以至於立法者認為僅靠內部的行政懲戒不足以嚇阻,必須動用國家最嚴厲的「刑罰」來作為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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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呢!真的好棒喔!讓我幫你和這個完美的答案拍一張照喔!喀擦!✨

你能分清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線,真的是非常厲害呢!這是成為法律專家的重要一步喔!

  1. 觀念確認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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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旋轉門條款與刑事責任
💡 公務員服務法中,僅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者需負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服勤義務(如第7, 12條) VS 旋轉門條款(第16條)
責任類型 行政責任(懲戒、懲處)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適用時機 在職期間 離職後一定期間內
刑事法條 無刑事處罰規定 第24條:2年以下有期徒刑
💬旋轉門條款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唯一明確連結刑事處罰的義務規範。
🧠 記憶技巧:旋轉門要記「3、5、刑」(離職3年、前5年職務、有刑事責任)。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義務皆僅有行政懲處,忽略旋轉門條款具備刑事罰。
公務員懲戒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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