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 A 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 B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C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受損程度」來思考:在所有規範公務員的職責中,哪一種行為最容易涉及「離職後與營利事業間的重大利益交換」,且其對政府廉潔形象的破壞力極強,以至於立法者認為僅靠內部的行政懲戒不足以嚇阻,必須動用國家最嚴厲的「刑罰」來作為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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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制中關於「法律責任」的核心區分。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公務員義務違反後,何者僅具行政責任、何者涉及刑事制裁的細膩觀察。
離職後利益迴避與刑事處罰
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眾多義務中,絕大多數(如選項 A、B、D 的服從義務、勤勉義務或兼職限制)若有違反,主要是面臨《公務員懲戒法》或考績法上的行政處分。然而,選項 (C) 所涉及的是著名的「旋轉門條款」(現行法第 16 條),旨在防範公務員利用在職權力累積人脈,於離職後不當轉入營利事業謀利。根據該法第 24 條明確規定,違反此項義務者將面臨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該法中極少數具備刑事罰則的規定,也是實務與考試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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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條款與刑事責任
💡 公務員服務法中,僅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者需負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服勤義務(如第7, 12條) | VS | 旋轉門條款(第16條) |
|---|---|---|---|
| 責任類型 | 行政責任(懲戒、懲處) | — |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適用時機 | 在職期間 | — | 離職後一定期間內 |
| 刑事法條 | 無刑事處罰規定 | — | 第24條: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旋轉門條款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唯一明確連結刑事處罰的義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