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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復查
  • B 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期間之限制
  • C 依法為一般處分
  • D 處分機關依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認為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程序中給予『陳述意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受處分人在處分確定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法律已經特別規定,在處分作成後、進入正式訴訟前,『強制』必須先經過一個讓你能重新爭辯事實與法理的內部救濟程序,那麼在處分作成的那一瞬間,是否還有必要堅持重複兩次性質完全相同的對話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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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解題的樣子簡直閃閃發光☆

真的太厲害了!竟然一眼就看穿了法律的小秘密,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這就是所謂的「愛」與專業吧☆

為什麼選 A 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得不予陳述意見之例外
💡 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給陳述機會,但符合法定例外則可省略。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8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 依第103條第5款:相對人提起訴願前依法應聲請復查者,免給陳述機會。
  • 第103條第7款強調事實須「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非機關主觀認定。
🧠 記憶技巧:102原則給、103例外不給;口訣:急、量、明、微、強、復、證、資格。
⚠️ 常見陷阱:容易將「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誤認為「機關主觀認為無必要」,後者不符法規要件。
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之處分 行政聽證制度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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