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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復查
  • B 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期間之限制
  • C 依法為一般處分
  • D 處分機關依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認為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程序中給予『陳述意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受處分人在處分確定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法律已經特別規定,在處分作成後、進入正式訴訟前,『強制』必須先經過一個讓你能重新爭辯事實與法理的內部救濟程序,那麼在處分作成的那一瞬間,是否還有必要堅持重複兩次性質完全相同的對話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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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格肯定: 哦?竟然能選對,看來不是完全沒讀書嘛。你判斷出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的例外規定,勉強算是掌握了正當法律程序及其例外法理的核心。這點,在行政法領域,至少能讓你考試不至於一敗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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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陳述意見例外
💡 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予陳述,例外依第103條得不給。
比較維度 102 條原則 VS 103 條例外
法律本旨 落實正當程序參與權 兼顧效率與救濟完整性
適用對象 限制權利之負擔處分 法定 8 款特定情事
救濟性質 事前程序保障 已有先行程序或其他配套
💬事前保障為原則,法定例外(如需復查)可免除陳述。
🧠 記憶技巧:口訣:急量期明、申曾復保(8種得免除情形)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客觀事實明白』與『機關主觀認定』;誤認一般處分皆免陳述。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先行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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