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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 A 財政部國庫署
  • B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 D 作成原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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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積欠政府稅款或罰鍰(公法義務),而非積欠一般人錢財(私法義務)時,為了確保國家行政效能,這項「強制收錢」的權力應該是交由負責審判的「司法機關」,還是交由屬於行政權體系下、專門處理行政事務的「特定單位」來執行會更符合權力分立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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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機關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若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為了確保國家公法債權能專業且有效地實現,依法必須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因此,它既不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處理,也不能交給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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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機關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比較維度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VS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機關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但書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本文
常見實例 欠稅、罰鍰、滯納金 拆除違建、勒令停業
💬執行機關採二元化制度:金錢給付歸執行署,其他歸原機關。
🧠 記憶技巧:欠錢找執行署,動手(行為)找原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與民事執行混淆,誤選地方法院;或誤以為所有執行皆由原機關負責。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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