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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 A 財政部國庫署
  • B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 D 作成原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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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關於執行機關之「二元化體制」:對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為之;然而,針對本題所詢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法律明文規定應移送予哪一個隸屬於「法務部」下的專責機關辦理?請特別注意該機關與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在「公法」與「私法」執行權限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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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機關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若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為了確保國家公法債權能專業且有效地實現,依法必須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因此,它既不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處理,也不能交給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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