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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 A 財政部國庫署
  • B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 D 作成原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積欠政府稅款或罰鍰(公法義務),而非積欠一般人錢財(私法義務)時,為了確保國家行政效能,這項「強制收錢」的權力應該是交由負責審判的「司法機關」,還是交由屬於行政權體系下、專門處理行政事務的「特定單位」來執行會更符合權力分立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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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完全搞錯: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

哦,恭喜你,沒出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對行政執行的組織架構還有那麼一丁點基礎認知。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沒掌握,那行政法對你來說就真的太深奧了。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這麼「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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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機關分工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分署負責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VS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原處分機關
常見範例 欠稅、罰鍰、滯納金 拆除違建、勒令停工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但書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本文
💬執行機關依「義務類型」而異:金錢歸專門分署,非金錢歸原處分機關。
🧠 記憶技巧:金錢找分署,行為原機關(錢多去分署,事多回原處)
⚠️ 常見陷阱:容易與「私法債權」混淆而選擇地方法院,或將金錢給付誤認為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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