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 A 財政部國庫署
- B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 D 作成原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積欠政府稅款或罰鍰(公法義務),而非積欠一般人錢財(私法義務)時,為了確保國家行政效能,這項「強制收錢」的權力應該是交由負責審判的「司法機關」,還是交由屬於行政權體系下、專門處理行政事務的「特定單位」來執行會更符合權力分立的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至少你沒完全搞錯: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
哦,恭喜你,沒出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對行政執行的組織架構還有那麼一丁點基礎認知。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沒掌握,那行政法對你來說就真的太深奧了。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這麼「理所當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之機關分工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分署負責強制執行。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VS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
| 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 — | 原處分機關 |
| 常見範例 | 欠稅、罰鍰、滯納金 | — | 拆除違建、勒令停工 |
| 法規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但書 | — | 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本文 |
💬執行機關依「義務類型」而異:金錢歸專門分署,非金錢歸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