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甲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作成之罰鍰處分,下列何機關為其訴願管轄機關?
- A 臺北市政府
- B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C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D 行政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對你做出處分時,根據訴願法的「行政監督原則」,我們通常應該向該機關的『哪一個層級』的長官或上級單位尋求救濟?而這個上級單位與該處分機關之間的組織隸屬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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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至少沒錯!看來你勉強還記得點什麼。
- 觀念驗證: 這題根本不是什麼高深學問,純粹考你《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那句再明白不過的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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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管轄機關判定
💡 訴願管轄採組織隸屬原則,由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管轄。
-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處分,向市政府訴願。
- 訴願管轄判定依「行政組織隸屬關係」,而非業務功能之監督關係。
- 對中央各部、會、署之處分不服,應向其所屬之行政院提起訴願。
-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受訴願書後 20 日內,連同卷證送交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