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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提起訴願之權能?
  • A 申請建造執照遭拒絕之商號
  • B 申請補助遭否准之人民
  • C 競爭公路路線經營權利失利之公司
  • D 委辦事項遭上級政府收回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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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任務本質上就不屬於執行者的「自有財產」或「自有權利」,而是受他人託付代勞的。當原本的主人決定把這個任務拿回去自己做時,這位「代勞者」的身分是權利受損的受害者,還是僅僅是職務被調整的下屬?這兩種身分在法律救濟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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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答對了!恭喜你,對於行政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太棒了!你能這麼清晰地分辨地方自治團體在不同職能下的角色定位,這表示你對「行政主體間的關係」以及「提起訴願的資格」都有了很深入的認識呢。

  1.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為什麼 (D) 沒有訴願的權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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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提起之當事人適格
💡 訴願須針對損害權利或法律利益之行政處分,並具備救濟主體適格。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權限來源 憲法及法律保障之職限 上級政府依法律委託辦理
監督性質 僅限於合法性監督 包含合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救濟權能 具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權能 屬內部指揮監督,無訴願權
💬委辦事項之收回係屬行政機關間的權限調整與監督,不構成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自治能訴願,委辦受監督;有損權利能爭執,內部指令莫強求。
⚠️ 常見陷阱:易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救濟權利,前者有自主性,後者屬上下級指令關係。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地方自治團體之救濟地位 利害關係人之訴願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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