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提起訴願之權能?
- A 申請建造執照遭拒絕之商號
- B 申請補助遭否准之人民
- C 競爭公路路線經營權利失利之公司
- D 委辦事項遭上級政府收回之地方自治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任務本質上就不屬於執行者的「自有財產」或「自有權利」,而是受他人託付代勞的。當原本的主人決定把這個任務拿回去自己做時,這位「代勞者」的身分是權利受損的受害者,還是僅僅是職務被調整的下屬?這兩種身分在法律救濟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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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答對了!恭喜你,對於行政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太棒了!你能這麼清晰地分辨地方自治團體在不同職能下的角色定位,這表示你對「行政主體間的關係」以及「提起訴願的資格」都有了很深入的認識呢。
-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為什麼 (D) 沒有訴願的權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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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之當事人適格
💡 訴願須針對損害權利或法律利益之行政處分,並具備救濟主體適格。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權限來源 | 憲法及法律保障之職限 | — | 上級政府依法律委託辦理 |
| 監督性質 | 僅限於合法性監督 | — | 包含合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
| 救濟權能 | 具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權能 | — | 屬內部指揮監督,無訴願權 |
💬委辦事項之收回係屬行政機關間的權限調整與監督,不構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