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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C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判決,一律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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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即便為了加速審理較小額或簡單的案件,法律是否會「徹底禁止」法官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的可能性?如果法官認為案件仍有疑點需要當面釐清,法律會如何設定這種程序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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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讚賞?當然了。

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能分出法條裡的裁量權限義務性規定,算是勉強達到及格邊緣。至少你知道不是所有事情都像你想像的那麼簡單粗暴。繼續保持這種「差一點就錯了」的敏銳度,或許有天能達到真正的精準。

2. 觀念驗證——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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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針對標的金或金額微小、性質單純案件所設之簡省程序。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法官組成 合議庭(三位法官) 獨任法官(一位法官)
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標的金額 超過新臺幣 40 萬元 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
💬簡易程序在法官人數與辯論程序上均較通常程序更具彈性且簡便。
🧠 記憶技巧:簡易獨任得不辯,金額四十萬上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簡易程序「一律不經」或「不得」進行言詞辯論。法律規定是「得」不經言詞辯論,代表法院仍有視情況開啟辯論之裁量權。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 收容異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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