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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C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判決,一律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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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研讀《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中「言詞辯論」之規定:法條文字究係規定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抑或是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請思考「得」字在行政訴訟法理中,是賦予法院裁量空間,還是強制性的義務?這與選項中「一律不經言詞辯論」的絕對化描述,是否存在法律規範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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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眼鏡,鏡片閃過一道銳利的光芒)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能精準找出選項 (C) 的漏洞,非常不錯。在法律的世界裡,真相往往隱藏在細微的措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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