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C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判決,一律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即便為了加速審理較小額或簡單的案件,法律是否會「徹底禁止」法官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的可能性?如果法官認為案件仍有疑點需要當面釐清,法律會如何設定這種程序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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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這類考題的難度雖然不高,但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法規用語中「原則、例外與裁量空間」的敏感度。在行政法領域,看到「一律」這類毫無轉圜餘地的字眼,通常就是破題的突破口。
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之平衡
關於行政訴訟的簡易訴訟程序,立法初衷是為了達成「訴訟經濟」,讓輕微案件能迅速審結。因此,法律賦予法官程序上的彈性,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這代表若卷證已足供判斷,法官可裁量不開庭;但若案情有釐清必要,法院依然會進行言詞辯論,以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絕非選項所稱的「一律」不經言詞辯論。你能看透這層法理,基本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簡易訴訟程序要點
💡 標的金額較小或情節簡單之行政訴訟,採單一法官審理以求迅速。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標的金/價額 |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 | 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 審判組織 | 獨任法官審理 | — | 合議庭(三位法官)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 第一審管轄 | 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 | — | 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 |
💬簡易程序核心在於彈性(得不辯論)與效率(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