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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C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1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於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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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訴訟法設定『起訴期間』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保障人民訴訟權』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當法律允許某類處分可以跳過訴願直接起訴時,為了維持法秩序的一貫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這個『起訴期間』維持與一般訴訟一致,還是會刻意縮短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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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提起之期間規定,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中第四條即指撤銷訴訟,因此若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依法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選項 C 稱「1個月」與法條規定不符,故屬錯誤敘述。 至於其他選項之敘述均合乎法條規範。關於選項 A,依同條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可知撤銷訴訟確實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關於選項 B,依同條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故撤銷訴訟逾3年不得提起之敘述無誤。關於選項 D,依同條規定:「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第五條即包含課予義務訴訟,故於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之敘述亦屬正確。綜上所述,僅選項 C 與法定期間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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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解釋其他選項為何錯
📝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 規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提起之不變期間與長效限制。
比較維度 經由訴願程序者 VS 不經訴願程序者
起算基準點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一般起訴期間 2 個月不變期間 2 個月不變期間
除斥期間限制 送達後逾 3 年不得提起 期間屆滿後逾 3 年不得提起
💬兩者之不變期間均為2個月,並皆受3年長效期間之限制。
🧠 記憶技巧:起訴黃金期:2個月;法律安定期:3整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經訴願程序」的起訴期間誤記為 1 個月。實際上無論是否經訴願,法定起訴期間皆為 2 個月。
訴願先行程序 不變期間與回復原狀 行政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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