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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C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1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於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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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關於各種訴訟類型起訴期間的通則性規定。請特別思考:在法律規定不經訴願程序即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的情況下,為了維持法秩序的一致性與法律安定性,其法定『不變期間』的長度是否應與經過訴願程序後的起訴期間保持一致?請仔細比對法條中對於『二個月』期間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此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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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指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關於「不變期間(Invariable period)」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實務運作中是確保救濟權利不失效的重要基礎。

行政訴訟期間的法規驗證

在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原則上須經過訴願程序。然而,當法律規定「不經訴願程序」即可提起訴訟時,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3 項 之規定,其起訴期間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2 個月 內為之,而非題目選項 (C) 所稱的 1 個月。至於選項 (A) 與 (B) 分別正確描述了撤銷訴訟的一般起訴期間及 3 年的失效限制;選項 (D) 則是針對課予義務訴訟(Mandatory injunction action)在無須訴願時的特殊期間規定,皆符合現行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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