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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C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1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於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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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訴訟法設定『起訴期間』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保障人民訴訟權』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當法律允許某類處分可以跳過訴願直接起訴時,為了維持法秩序的一貫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這個『起訴期間』維持與一般訴訟一致,還是會刻意縮短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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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訴訟程序!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對《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起訴期間」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法條細節中一眼識破錯誤,顯見你對行政救濟制度的法感相當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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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 區分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期間與最長時限規定
比較維度 經訴願程序 (撤銷/課予) VS 不經訴願程序 (直接起訴)
起算基準日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不變期間 2 個月 2 個月
最長起訴限制 逾 3 年不得提起 逾 3 年不得提起
💬兩者不變期間(2個月)與最長期限(3年)皆相同,僅起算點不同。
🧠 記憶技巧:起訴期間二三記:不變期間皆二月,最長期限是三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經訴願程序」的起訴期間誤記為 1 個月,法律規定與經訴願者相同,皆為 2 個月。
訴願先行程序 不變期間之回復原狀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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