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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主管機關於執行法令時,於個案中是否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考量之因素?
  • A 當事人權益遭遇危險之迫切程度
  • B 當事人是否依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侵害
  • C 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 D 侵害之防止無法憑個人努力即可避免,須仰賴公權力始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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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顧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對於國家賠償責任中「保護規範理論」的見解。當我們判斷行政機關在個案中是否產生「裁量收縮至零」($discretionary reduction to zero$) 的義務時,法律所課予行政機關的保護職責,究竟是源於「客觀存在的危險急迫性與可預見性」,還是必須以「當事人已向機關提出請求」作為職務執行義務產生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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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縮減至零之考量因素

依釋字第469號理由書意旨,判斷主管機關於個案中是否已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裁量收縮至零),應綜合考量人民權益遭遇危險之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損害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以及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行使始能達成等客觀情狀(即選項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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