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主管機關於執行法令時,於個案中是否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考量之因素?
- A 當事人權益遭遇危險之迫切程度
- B 當事人是否依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侵害
- C 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 D 侵害之防止無法憑個人努力即可避免,須仰賴公權力始能達成
思路引導 VIP
請回顧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對於國家賠償責任中「保護規範理論」的見解。當我們判斷行政機關在個案中是否產生「裁量收縮至零」($discretionary reduction to zero$) 的義務時,法律所課予行政機關的保護職責,究竟是源於「客觀存在的危險急迫性與可預見性」,還是必須以「當事人已向機關提出請求」作為職務執行義務產生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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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裁量縮減至零」之法理剖析
關於這道關於行政法國家責任的考題,請務必掌握釋字第 469 號的核心精髓。以下為觀念釐清:
- 裁量縮減至零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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