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法規命令發布後未送立法院,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效力不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法學中「法規之生效」與「國會監督」的區辨入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與第 $160$ 條,法規命令通常自發布日起算或發布後特定日發生效力。請進一步思考,送請立法院「備查」之程序,其本質上屬於權力分立架構下的「事後外部監督機制」,還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法規「生效要件」?這種程序上的遲延或欠缺,是否會必然回溯影響法規命令已依法律規定「發布」後所具備的規範拘束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根基

  1. 觀念驗證: 法規命令的效力核心在於其**「發布」程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關於法規命令經核定後始得發布及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之規定,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原則上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至於「送立法院」,性質上屬於事後監督程序**,而非效力發生之要件。即便行政機關漏未送交立法院,該法規命令在法律上仍具完整效力,除非立法院後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更正或廢止,否則其效力不受影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法規與地方自治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