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委任、委託與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三者皆屬行政機關管轄權移轉之情形,為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委任及委託發生於同一行政主體間,委辦發生於不同行政主體間
- C 委託及委辦須有法規之依據,委任則因機關間有隸屬關係,故無須法規依據
- D 下級行政機關請上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理事務,非屬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管轄法定原則』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若要將法律所定之職權移轉予其他機關執行(無論是委任、委託或委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與相關法理,是否『皆』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行政機關間的『隸屬關係』,是否足以支撐其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逕行變更法定管轄權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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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測驗了同學對於「管轄法定原則」及其例外的深刻理解,很多初學者常因為上下級機關間的隸屬關係,就誤以為「委任」可以直接用行政指令交辦,這正是本題用來測驗法理觀念的設計陷阱。
管轄權移轉皆須法規依據
事實上,行政機關的權限劃分必須嚴守法律保留。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之規定;因此,任何涉及管轄權實質移轉的行為,無論是發生在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間(委任),或是不相隸屬的機關間(委託),依同法第11條之精神與相關規範,全部都需要明確的法規依據,不能僅憑行政長官的意志或隸屬關係就恣意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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