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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委任、委託與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三者皆屬行政機關管轄權移轉之情形,為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委任及委託發生於同一行政主體間,委辦發生於不同行政主體間
  • C 委託及委辦須有法規之依據,委任則因機關間有隸屬關係,故無須法規依據
  • D 下級行政機關請上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理事務,非屬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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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權限是由法律所明確分配的(管轄法定)。請試著思考:如果上級機關僅憑「長官部屬關係」就能隨意將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交給下級行使,而不需要法規授權,這對於「法律安定性」以及「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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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師點評:別以為瞎矇就能上岸!

  1. 勉強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掉,竟然能精準地抓到管轄權移轉的痛點。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和《地方制度法》那些瑣碎的「權限委託」條文,至少有那麼一點點、不算太糟的理解。還行,至少沒蠢到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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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限移轉三兄弟
💡 委任、委託、委辦皆屬管轄權移轉,均須有法律依據。
比較維度 委任 / 委託 VS 委辦
行政主體 相同行政主體內部 不同行政主體之間
法律依據 必須有法規依據 必須有法規依據
機關關係 有隸屬(委任)/無隸屬(委託) 上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地方制度法第2條
💬三者皆為管轄權移轉之例外,皆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必須有法規依據。
🧠 記憶技巧:委任上下級、委託平級走、委辦跨法人、法源不可少。
⚠️ 常見陷阱:常誤認委任因具有「上下級隸屬關係」即可逕行移轉管轄權,實則仍須法律授權始得為之。
管轄法定原則 職務協助 行政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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