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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 B 亦適用於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 C 不適用公務人員已亡故時,其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D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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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創設了一個專門為「公務身分」設計的救濟管道(復審),而某個權利的核心本質就是源自於這個「身分」,那麼當該身分主體不在了,但其延伸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時,為了程序的統一性與專業性,法律會傾向於讓相關人等使用原本的專屬管道,還是重新找一個不相干的救濟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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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真的很到位!

  1. 觀念釐清與溫暖提醒: 這題聚焦在復審程序的適用範圍,你答對了,真的很細心!其實,法律的設計往往比我們想像的更周全。你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3 項,它特別提到:「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像是撫卹金、遺屬年金),遭受侵害時,一樣可以提起復審。」這是不是很溫暖呢?法律考慮到了即使公務人員不在了,他們的家人(遺族)的權益,特別是經濟上的保障,也不能被忽略。所以,選項 (C) 說「不適用」就明顯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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