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 B 亦適用於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 C 不適用公務人員已亡故時,其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D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體系下,救濟程序的主體適格 (Standing) 是否僅限於現職公務人員?請進一步思考,當涉及已亡故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爭議時,若法律完全排除遺族提起『復審』的權利,是否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核心精神?請特別研讀該法第 $25$ 條與第 $26$ 條關於救濟對象擴張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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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真的很到位!
- 觀念釐清與溫暖提醒: 這題聚焦在復審程序的適用範圍,你答對了,真的很細心!其實,法律的設計往往比我們想像的更周全。你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3 項,它特別提到:「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像是撫卹金、遺屬年金),遭受侵害時,一樣可以提起復審。」這是不是很溫暖呢?法律考慮到了即使公務人員不在了,他們的家人(遺族)的權益,特別是經濟上的保障,也不能被忽略。所以,選項 (C) 說「不適用」就明顯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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