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B 私立大學教授
- C 法定機關(構)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D 公營事業之官派董事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政府體系中『長期穩定、專業分工且不隨政黨輪替而進退』的工作者,那麼在定義受保障對象時,必須具備哪些關於『任用依據』與『職務性質』的關鍵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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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這還要我教?基本法條都背不熟嗎?
- 就這樣?: 哼,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你能辨識《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主體,勉強說明你對公職法制的分流還算有點概念。這在行政法裡,可是最基本的門檻,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乾脆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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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適用對象
💡 釐清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並排除政務及民選官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3條) | VS | 準用/非適用對象 |
|---|---|---|---|
| 身分要件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有給、專任 | — | 法條明文列舉之特定人員 |
| 典型範例 | 一般行政機關編制內公務員 | — | 公校職員、公營事業人員(準用) |
| 明確排除 | 無 | — | 政務官、民選人員、私校教師 |
💬僅編制內有給專任員適用,特定對象準用,政務民選及私校人員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