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B 私立大學教授
- C 法定機關(構)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D 公營事業之官派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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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對於該法所稱『公務人員』之法定定義。請思考:該條文針對『任職機關之屬性』(例如:是否為法定機關)、『身分取得之依據』(例如:是否為依法任用)以及『職務之常態性與對價性』(例如:是否為有給專任)設定了哪些具體要件?此外,該法與《公務員服務法》或刑事法上廣義的『公務員』概念,在適用範圍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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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判斷得很準確!你成功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公務人員」身分界定的核心觀念。 要釐清本題,我們必須回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的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選項 (C) 雖然未完整列出「及公立學校」,但確實是條文前段的簡略表述,因此是最佳解答。 其他選項為何不適用呢?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A) 與公營事業官派董事長 (D) 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常任文官;私立大學教授 (B) 則根本不具備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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