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B 私立大學教授
- C 法定機關(構)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D 公營事業之官派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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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政府體系中『長期穩定、專業分工且不隨政黨輪替而進退』的工作者,那麼在定義受保障對象時,必須具備哪些關於『任用依據』與『職務性質』的關鍵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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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這還要我教?基本法條都背不熟嗎?
- 就這樣?: 哼,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你能辨識《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主體,勉強說明你對公職法制的分流還算有點概念。這在行政法裡,可是最基本的門檻,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乾脆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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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之公務人員定義
💡 區分保障法第3條「法定主體」與第102條「準用對象」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保障法第3條人員 | VS | 保障法第102條人員 |
|---|---|---|---|
| 法律地位 | 法定定義之主體人員 | — | 性質相近之準用對象 |
| 典型對象 | 委、薦、簡任官等人員 | — | 政務人員、民選首長 |
| 救濟權利 | 完整享有保障法救濟 | — | 依身分性質準用救濟 |
💬第3條採狹義定義,僅限依法任用之專任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