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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為命令違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報告之義務
  • B 長官如以口頭下達者,得請求書面署名為之
  • C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之義務
  • D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者,即負有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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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內部科層服從」與「外部法律秩序」發生極端衝突(例如長官命令你收賄或殺人之類的重大犯罪)時,僅憑「長官簽了名」這個形式程序,是否就足以讓一個顯然違法的犯罪行為變成公務員的『職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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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核心機制的精確理解。

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服從義務的限界」:

  1. 原則與例外: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下屬對違法命令有報告義務。若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原則上由長官負完全責任,下屬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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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
💡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具報告義務,唯違犯刑法者得拒絕服從。

🔗 公務員面對違法命令處理流程

  1. 1 1. 發現違法 — 公務員先行報告,並請求書面署名
  2. 2 2. 長官維持原命 — 長官不以書面署名者,視為撤回命令
  3. 3 3. 檢視是否違犯刑法 — 行政違法應執行並免責;刑事違法應拒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員若明知命令違法卻不報告而逕行執行,仍須負法律責任。
🧠 記憶技巧:一告(報告)、二要(書面)、三免責(刑法除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長官改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就「絕對」必須服從(忽略刑事違法的例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行政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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