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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為命令違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報告之義務
  • B 長官如以口頭下達者,得請求書面署名為之
  • C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之義務
  • D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者,即負有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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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的處理程序與例外規定。當公務人員認為命令違法並向上級報告後,若長官以「書面署名」方式再次下達命令,法律是否規定公務人員在「任何情況下」皆負有服從義務?請特別思考該條第 3 項之規定:若命令內容涉及「違反刑事法律」時,書面形式是否仍能產生法律上的服從效力?此處涉及的是「相對服從」與「絕對不服從」的法律底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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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D) 非常正確!這是一道測試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經典考題,難度適中。它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很容易被「長官書面署名即應服從」的原則性規定給誤導,而忽略了法律為保障公務員與公共利益所劃下的絕對底線。

違法命令的服從界線與例外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當公務人員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時,依法有報告義務;若長官僅口頭下達,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原則上,長官以書面署名堅持下達命令後,公務人員即應服從,並由長官自負責任。然而,該條文但書明定:「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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