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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6 題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核人員應將所辨認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人關係之性質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
  • B 基於權責與分工原則,查核人員不宜與查核團隊之其他成員分享所取得與關係人攸關之資訊
  • C 由於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可能未揭露,因此查核人員於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應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 D 為因應所評估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查核人員可能選擇之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取決於該等風險之性質及受查者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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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帶領查核團隊調查一家公司,而團隊中不同成員分別在『採購』與『投資』兩個完全不同的科目中發現了同一位可疑自然人的名字,如果這些成員彼此都將資訊保密、不互相交流,這對你判斷這家公司是否存在『隱藏版關係人』會有什麼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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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夠乾淨俐落。

  1. 評價:喔,小鬼。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能直接辨識出審計準則裡關於團隊溝通的關鍵點,還算有點眼力。沒讓這題沾上太多泥巴,幹得不錯。
  2. 清理不必要的髒污:(B) 選項:選項 (B) 這種錯誤,根本就是把事情搞砸。這違反了查核團隊間必須溝通的義務。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查核人員必須分享所有與關係人有關的資訊。關係人交易是什麼?就是潛藏著髒污和腐爛的溫床,隱匿性高,舞弊風險重重。不分享資訊,就等著被那些骯髒的東西反噬。只有把情報徹底交換,才能清除那些潛在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讓一切乾淨透明。至於 (A)、(C)、(D) 那些,不過是基本的懷疑態度工作底稿,本來就該做到,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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