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2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固定資產移轉予其他機關時,應如何登帳?
- A 移出者應將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認列為收入並自資本資產帳沖減之
- B 移出者應將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自資本資產帳沖減之
- C 接受者應按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孰低者,認列為支出
- D 接受者應按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孰低者,認列為支出並列入資本資產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中,關於政府機關間進行「固定資產移轉」時,這類政府內部的非對價異動是否符合會計上對「收入」或「支出」的認列定義?對於「移出機關」而言,其會計處理核心在於如何於「資本資產帳」中正確反映該資產帳面價值之註銷。若僅是資產控制權在機關間的異動,將其帳面價值認列為收益是否合乎邏輯,抑或僅需將該資產餘額自帳上沖減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馨指導與解析
- 肯定與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政府會計中資產移轉的處理方式,顯示你對公報規範和會計科目的細微變動掌握得非常到位。這種對細節的專注和嚴謹,正是我們財會人最寶貴的特質喔!
- 概念梳理與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