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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1 題

依現行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謂之記帳憑證
  • B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全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 C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核定
  • D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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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會計法》第 15 條的分類體系中,『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功能分工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憑證的核心目的在於釐清會計人員的『處理責任』?同時,請檢視法規第 4 條關於附屬單位會計的預算性質,其編列範圍是歲入、歲出的『全部』或是僅為『一部』?最後,請留意第 11 條與第 101 條中,關於會計事務劃分的發動主體,以及面對不合法會計程序時,主辦會計人員除了要求更正外,法律是否賦予了『拒絕簽署』的權力?當您釐清了法條中關於『責任界定』與『權責歸屬』的精確用語,答案便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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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會計法第51條規定,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由此可知,記帳憑證的定義即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故選項A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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