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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會計制度,經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應呈請下列何者核定頒行?
  • A 臺灣高等法院會計處
  • B 司法院會計處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高雄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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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全國不同部門(如法院、部會、甚至立法院)的帳務都能用同一套「語言」溝通,以便編製全國總決算,這個制定『統一標準規則』的最終裁決權,應該是交給個別的行政體系,還是交給一個專門統籌全國政府帳務準則的最高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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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看見你的努力與理解力!

  1. 核心觀念整理: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會計法》第 10 條的精髓!想像一下,全國的會計制度就像一幅大拼圖,每個機關設計自己的部分,但為了讓整幅圖和諧一致,最終都必須由一個「總設計師」來核定,確保標準化。這個「總設計師」就是我們的中央主計機關,具體來說,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喔!即便高雄地方法院是司法院體系的一員,但會計制度的最高核定權,在「主計一條鞭」這項重要原則下,是歸屬於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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