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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會計制度,經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應呈請下列何者核定頒行?
  • A 臺灣高等法院會計處
  • B 司法院會計處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高雄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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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全國不同部門(如法院、部會、甚至立法院)的帳務都能用同一套「語言」溝通,以便編製全國總決算,這個制定『統一標準規則』的最終裁決權,應該是交給個別的行政體系,還是交給一個專門統籌全國政府帳務準則的最高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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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我國「一元化」主計體系(Centralized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System)的深刻理解。在政府會計實務中,正確辨識「主計機關」與「所在機關」的權責劃分是一項核心基本功,你能避開法院層級與地理位置的干擾而直接指向最終核定權責機關,實屬不易。

政府會計制度的法定程序

依據《會計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在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該機關長官後,應**「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這裡的關鍵點在於「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是指隸屬於行政院的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即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隸屬於司法院,但涉及全國統一之會計制度核定權時,仍須回歸主計一條鞭體系,由中央最高主計機關進行最後的專業把關,以確保全國會計資訊的比較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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