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會計制度,經由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應呈請下列何者核定頒行?
- A 臺灣高等法院會計處
- B 司法院會計處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高雄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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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會計法》第 10 條關於政府會計制度核定程序的法規依據。考量到我國主計制度採行『主計一條鞭』之精神,請思考:當一個隸屬於司法體系的法院單位完成會計制度設計後,其核定流程為:$會計機構設計 \to 機關長官簽報 \to 呈請?核定頒行$。請問在法律規定中,哪一個「中央主計機關」擁有對全國中央各機關會計制度的最終核定權,以確保制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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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之核定程序與權限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準掌握《會計法》的核心條文。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在經由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並簽報機關長官後,應「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這裡的關鍵在於各該政府(the respective government)的定義,這要求會計人員必須釐清該機關的隸屬層級,而不僅僅是看行政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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