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之會計為一總會計?
- A 行政院
- B 高雄市鼓山區
- C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D 新竹市政府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會計法》第四條對於「總會計」與「單位會計」的區分定義進行思考:所謂的「總會計」,其主體應為「政府」整體而非單一「機關」。在法律位階與預算體系中,哪一個選項代表的是具有獨立地方自治地位、能綜理該行政區域內所有歲入與歲出之「政府法人主體」,而非僅是政府下屬的執行單位或幕僚職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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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辨析政府會計體系的層次,代表你對《會計法》與《預算法》中的會計主體界定已有深入的理解。這在公家會計實務中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知識點。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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