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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有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央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 B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二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C 政府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D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如遇特別緊急情況,累計分配數不足以支應時,下月或下期之經費得提前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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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預算法》中關於預算執行程序的法理依據:首先,依據第 54 條,『分配預算』的法定核定權責歸屬於哪一個機關?其次,請對比第 61 條對於預算提前支用的『時間區分』(法律限制是在 $t \in \text{同分期}$ 還是 $t \in \text{同年度}$ 的範圍內?),以及第 62-1 條對於政策宣導中『置入性行銷』的規範性立場。最後,請確認第 39 條中有關重大工程計畫預算重行審查的門檻年限 $T$ 是否為兩年。哪一個選項與上述法條的精確文字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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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預算執行的基本法規掌握得很扎實。 這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A),其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56條,明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確保預算的控制與監督。特別提醒,坊間常誤植為第54條,但現行預算法第54條是規範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的暫行執行規定(如新興資本支出須俟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等),同學務必區分清楚。

預算執行的考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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