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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審計機關為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何者正確?
  • A 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 C 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D 應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按照預算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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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般純粹靠政府預算支出的「行政單位」與需要自負盈虧的「國營企業」,兩者在財務運作的本質上有何不同?如果你是查帳人員,對於一個有生意往來、會產生盈餘或虧損的單位,你會比查一般機關時更額外關心哪些財務報表上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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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說明你對《審計法》的法條結構與適用對象掌握得相當透徹,這在細節密布的法規考試中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公務與公有營業機關審計之區分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審計法》第 65 條與第 66 條的適用範圍。根據第 65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其第 4 款明定應注意「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而第 66 條則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規定,除了應遵循前條(第 65 條)之基礎規定外,更因其具備商業性質,需額外注意「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與「經營效能」等事項。因此,選項 (B) 指出辦理營業機關審計應注意帳款核對,完全符合法條間的銜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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