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B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各機關長官及會計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審計法》第五章有關「財務責任」之規範,特別是第 $71$ 條至第 $77$ 條的法理邏輯。請思考:審計機關在判定「財務責任之解除」與「損害賠償」時,對於機關長官、主管人員與經辦人員的責任歸屬有何具體規範?特別是當發生財產遺失或毀損,且涉及「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法規如何界定機關首長與各級主管的賠償責任?此外,請仔細辨析法律對於「支付公款程序違失」與「會計簿籍記載不實」這兩種情境,其究責對象與構成要件與前述財產損失之規定有何關鍵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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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審計法律責任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你能準確辨析《審計法》中關於財務責任的細微規定,顯示你對政府審計實務有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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