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B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各機關長官及會計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責任的判定中,請試著思考:若要讓一位未必親自經手財產的『主管』為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法律通常會要求他的『管理行為』達到什麼樣的瑕疵程度?此外,誰才是最終有權判定公務員責任是否解除的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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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審計法律責任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你能準確辨析《審計法》中關於財務責任的細微規定,顯示你對政府審計實務有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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