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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6 題

某機關 108 年度預算編列人事費 2 億元,業務費 10 億元,建築及設備費 5 億元,年度進行中因為人員補實,人事費短少 500 萬元,執行業務時撙節支出,結餘 5,000 萬元,建築及設備費結餘 500 萬元,為彌補人事費之不足,可採下列何種方式?
  • A 由業務費在 20%範圍內流入
  • B 由業務費在 30%範圍內流入
  • C 由建築及設備費在 20%範圍內流入
  • D 動支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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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預算科目間的撥補時,請先研讀《預算法》第 62 條與第 63 條關於「經費流用」的規範:法律是否允許將業務費或設備費結餘流用至「人事費」科目?若法律明文限制其他科目流入人事費,則當機關因員額補實導致經費不足時,根據《預算法》第 64 條,應優先動用哪一種預先編列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中、專門用於「執行預算遇經費不足」時的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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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動支第一預備金」,顯示你對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流用的「禁止條款」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掉入計算數字的陷阱,但你準確鎖定了法規的剛性限制,非常值得肯定。

預算流用的禁止紅線

在本題情境中,雖然機關在業務費與設備費上有結餘,且看似符合一般預算流用(項、目間互通有無)的邏輯,但根據 《預算法》第 63 條 的核心規範,各計畫科目間的經費雖然可以在 $20%$ 的範圍內相互流用,但法條明文規定 「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換言之,為了避免各機關假借節省業務預算之名、變相擴張人事支出,法律封閉了「流入」人事費的路徑。因此,選項 (A)、(B)、(C) 所提到的流用程序,在法律上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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