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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

📖 題組: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臺○市政府即依據前開規定作成公告,其公告事項為「禁止各種類型廣告物之設置。違者即屬污染環境行為,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 條,裁處新臺幣6000 元。」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臺○市政府前開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並請引用相關法條說明。(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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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的核心爭點,以及《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行為定性的規定。作答時需以三段論法,透過「規範對象是否特定」與「內容是否具一般抽象性」,將該公告涵攝為『法規命令』,並應進一步批判該命令內容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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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臺○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所為之「禁止設置各種廣告物」公告,其行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理論基礎

小題 (二)

該公告是否逾越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範圍?並請引用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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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解題核心在於審查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有無「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答題時需先點出母法(廢棄物清理法)的立法目的,再將該市府公告的規範內容(全面禁止廣告物)與母法目的(清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進行比對,從而得出公告已逾越授權範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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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臺○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概括授權規定,公告全面禁止各類廣告物設置,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大法官解釋意旨

小題 (三)

該公告之法律效果為裁處新臺幣 6000 元,是否已違反憲法基本原則?請至少舉出兩個基本原則進行檢驗。(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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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依母法概括條款發布行政命令時的界線與合憲性審查。解題時應先抓出公告的兩個致命傷:一是「全面禁止」的範圍過廣,二是「直接明定最高裁罰額度6000元」剝奪了母法賦予的裁量權。接著運用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進行違憲檢驗,並依題目要求之四段式邏輯提出批判與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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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方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概括條款所為之公告,全面禁止廣告物並明定單一最高額罰鍰,是否牴觸憲法基本原則? 【解析】 壹、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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