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 四 題
四、請比較申請設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申請經營民宿之異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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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發展觀光條例》中對三者的明確定義,並從「法規依據」、「主管機關」、「設立程序(籌設許可之有無)」及「經營型態(專營與家庭副業)」四個法制維度建立比較框架。作答時需精確引述相關子法,並突顯行政法上管制強度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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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雖皆受《發展觀光條例》規範並提供旅客住宿服務,但在法理定位上分屬「高度管制事業」、「一般營利事業」與「家庭副業」。其申請設立之程序與管制強度,依比例原則而有顯著之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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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設立登記異同
💡 依事業規模分級管制,區分中央/地方權責與籌設許可程序。
| 比較維度 | 觀光旅館業 | VS | 一般旅館業與民宿 |
|---|---|---|---|
| 主管機關 | 中央(交通部觀光署) | — | 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
| 法理性質 | 高度管制之觀光設施 | — | 一般營利事業/家庭副業 |
| 設立程序 | 先籌設許可,後登記證 | — | 直接申請登記證 |
| 商業登記 | 強制辦理公司登記 | — | 旅館須辦,民宿原則免辦 |
💬行政管理依經營規模採分級管制,規模越大則管制程序越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