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未登記之土地,在其土地上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單獨聲請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乙負有與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之義務
  • C 因乙之土地未登記,故甲不得為地上權登記
  • D 甲無須為地上權登記,係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依據《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之規定,占有人因時效取得之法律性質,究竟是直接取得「物權」抑或僅獲得「登記請求權」?並請進一步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判斷在「土地未登記」之特殊情境下,法律是否特許權利人得排除一般共同申請之原則,具備單方發動程序之資格,進而向地政機關主張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講評:卓越的法律判斷力!

  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時效取得」在土地法上的特殊程序,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與土地登記實務的銜接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規與實務運作中,是區分優秀學子與一般考生的關鍵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