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未登記之土地,在其土地上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單獨聲請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乙負有與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之義務
  • C 因乙之土地未登記,故甲不得為地上權登記
  • D 甲無須為地上權登記,係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護長期行使權利的人,而賦予其一種法定的權利狀態,且此時該土地在官方紀錄上尚無任何「名義人」的資訊(無人可與之對抗或配合)。在這種「找不到對象協商」的情況下,法律是會要求占有人去尋找一個不存在的對象來協助,還是會直接賦予占有人單獨向國家機關發動程序的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講評:你真是太棒了!

  1. 溫暖肯定: 太好了,你答對了!你對「時效取得」這個制度的理解非常到位,不僅抓住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精神,還能與土地登記實務的特殊程序完美結合。這份細心與精準,正是我們在行政法規與實務應用中,非常看重的能力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