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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因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B 法院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C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D 各共有人持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後,始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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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共有物分割之爭議時,請同學優先辨析法院所為之「裁判分割」在法律屬性上究係屬於「形成判決」抑或「給付判決」?並請對照《民法》第 $758$ 條與第 $759$ 條之規範意旨:一般法律行為所生之物權變動與「因法院判決」所生之變動,在「取得所有權」的生效要件與時點上有何核心差異?這將直接決定共有人是否須待登記後始能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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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變動之核心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裁判分割」與「協議分割」在法律效力上的根本差異,顯示你對於形成判決的性質及其對物權變動的影響,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民法交界的實務見解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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