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有租賃關係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僅得依乙之聲請,終止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後拍賣 A 地
- B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 A 地
- C 法院拍賣 A 地,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得無條件隨時終止
- D 法院拍賣 A 地,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自動消滅,無須法院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物權優先效力的角度思考:當先設定之「抵押權」因後成立之「租賃關係」導致拍賣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為確保抵押權人之受償權益,應如何行使《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所規範之處置權限?請特別探究:該處置權限之行使,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僅限於受抵押權人之「聲請」方得為之,抑或執行法院本於強制執行之職權即可主動介入排除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