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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有租賃關係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僅得依乙之聲請,終止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後拍賣 A 地
  • B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 A 地
  • C 法院拍賣 A 地,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得無條件隨時終止
  • D 法院拍賣 A 地,甲與丙間之租賃關係自動消滅,無須法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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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先將土地抵押給銀行借錢,隨後又將土地租給他人,導致銀行後來想拍賣土地還債時,卻因為這份「後來的」租約沒人敢買;在法律上,你認為應優先保護「先登記的抵押權」還是「後成立的租約」?若要排除這個障礙,是由國家機關介入處理比較公正,還是讓權利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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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您還沒把腦袋完全丟掉。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基礎法理。能在這種題目上得分,表示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權利優先順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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