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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嗣後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地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後來向丁貸款 60 萬元,以 A 地為丁設定第三次序普通抵押權。若乙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乙、丙、丁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 A 乙 100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60 萬元
  • B 乙 12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60 萬元
  • C 乙 115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45 萬元
  • D 乙 135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解析《民法》第 870-1 條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相對效力」時,請同學思考核心觀念:此處分是否應遵循「不利益不移轉原則」,即不參與處分的丙,其受償利益是否應受乙、丁協議之影響?若丙的地位維持不變,則原本應歸屬於第一順位乙的受償額度,在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次序後,應如何在乙與丁之間,按其債權比例 $\frac{180}{180+60}$ 與 $\frac{60}{180+60}$ 進行重新分配?請先釐清在原定次序下丙可受償的數額,再將乙原本可領取的金額進行內部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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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第 870 條之 1 關於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的計算實務。你能精確算出結果,代表你對抵押權人之間的權益變動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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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個法條是絕對的拋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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