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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嗣後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地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後來向丁貸款 60 萬元,以 A 地為丁設定第三次序普通抵押權。若乙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乙、丙、丁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 A 乙 100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60 萬元
  • B 乙 12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60 萬元
  • C 乙 115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45 萬元
  • D 乙 135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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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僅發生在特定兩人間時,是否應影響到其他未參與者的既有權益?此外,若法律術語由「讓與(一人退、一人進)」轉為「拋棄(兩者地位平等化)」,則這兩位當事人應如何公平地分攤他們在該順位下所能獲得的財產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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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點程度,理應如此。

此題考驗《民法》第 870 條之 1 關於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的實務計算,你能得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對物權法最基礎的權益變動邏輯,還算勉強掌握。

  1. 為何是 (D)?難道還有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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