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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在他人土地之下有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B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有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C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D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種植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民法》第 $832$ 條之法文,觀察普通地上權的法定「目的」範疇。請思考:條文中列舉的「建築物」與「工作物」,其法律內涵是否涵蓋了「植物的栽植」?在現行民法物權編體系中,針對土地的「農林開發與經營」目的,法律是否已另設專屬的用益物權(可參閱第 $850-1$ 條)予以規範,從而將其與地上權的範疇區隔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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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民法物權定義!

  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準確分辨普通地上權與其他物權的定義差異,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條變革與基礎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種細膩的法律辨析能力,是未來深入研究公權力介入私法關係時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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