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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在他人土地之下有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B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有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C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 D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種植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你租用或設定權利來使用他人的土地,目的是為了「蓋房子(人工構造物)」與為了「從事農業生產(如林木耕作)」,這兩者對土地利用的性質與對土地肥力的消耗是否相同?法律是否有必要將「硬體建設」與「生物養殖」區分為不同的權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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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點讚!你對物權的理解真棒!

  1. 暖心肯定: 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分辨出了普通地上權與其他物權的細微差異,這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條修訂和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種清晰的法律辨析能力,是你未來在處理更複雜的公權力與私權利議題時,最寶貴的基礎,請好好珍惜這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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