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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善意占有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 B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則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 C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返還占有物時,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全額償還
  • D 善意占有人,應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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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學員查閱《民法》第 $952$ 條至第 $955$ 條關於善意占有人權利義務之規範。請核心思考:當法律在第 $952$ 條賦予善意占有人享有『使用收益權』(即收取孳息)之利益時,基於權利義務對等與法理衡平原則,其對於占有物所支出之『通常必要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此外,請仔細比對第 $954$ 條與第 $955$ 條,法律對於『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之償還範圍(是全額請求,還是以現存增加價額為限?)是否有不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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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準,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善意占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費用求償與權益平衡

你選擇的 (B) 完全正確。依據民法第 954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為保存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費用可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之善意占有人,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因為占有人既然已享受孳息利益,理應承擔日常維護的通常必要費用,以求雙方權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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