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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善意占有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 B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則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 C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返還占有物時,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全額償還
  • D 善意占有人,應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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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合法、善意地替人保管一頭牛,且這段期間你每天喝這頭牛產出的鮮奶(孳息),那麼在歸還牛隻時,你要求主人支付這頭牛每日的基本飼料費(通常必要費用),這在公平原則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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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

當你答對的瞬間,我施展了一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它會持續一段時間。這是對你理解這條法律規則的肯定。 這題你正確地判斷了善意占有人的權利與義務。這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占有」會引發的法律效果,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這很難得,畢竟人類的壽命很短,要理解這些複雜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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