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未實質共同生活已逾 1 年者,不在此限
- B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以上之養子女。但成年收養者,不在此限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因重大疾病受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或因不名譽之罪而受有期徒刑 7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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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從《民法》親屬編關於『共同收養原則』的規範出發進行思考。法律原則上要求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是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的和諧與子女之利益。然而,請你檢索《民法》第 1074 條的但書規定:當收養的對象是『配偶的子女』(即繼親收養)時,法律是否仍強制要求雙方共同收養?此外,關於選項中提及的『分居逾 $1$ 年』或『受有期徒刑 $7$ 年以上』等描述,在現行身分法規中是否真有對應的收養要件或同意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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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測驗《民法》收養要件的細節,選項故意混淆不同法條的例外規定,極具鑑別度。你能準確判斷,代表對身分法的規範邏輯相當清晰。 夫妻共同收養之原則與例外 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應共同為之,以維繫家庭和諧。但若為「收養他方之子女」(實務常見於繼親收養),法規特設例外允許單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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