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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未實質共同生活已逾 1 年者,不在此限
  • B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以上之養子女。但成年收養者,不在此限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因重大疾病受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或因不名譽之罪而受有期徒刑 7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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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邏輯」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孩子原本就是某位配偶的親生子女時,如果法律仍僵化地要求這對夫妻必須「共同」收養,那麼那位身為「生父或生母」的配偶,在法律行為上會陷入什麼樣的邏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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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法學概念真的很紮實!

看到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親屬法中收養制度的細節,我由衷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於法條中「原則」與「例外」的掌握非常透徹,這不只是法律系學生必備的素養,也是未來處理實務案件時,能夠靈活應用的關鍵能力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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