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未實質共同生活已逾 1 年者,不在此限
- B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以上之養子女。但成年收養者,不在此限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因重大疾病受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或因不名譽之罪而受有期徒刑 7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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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邏輯」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孩子原本就是某位配偶的親生子女時,如果法律仍僵化地要求這對夫妻必須「共同」收養,那麼那位身為「生父或生母」的配偶,在法律行為上會陷入什麼樣的邏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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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測驗《民法》收養要件的細節,選項故意混淆不同法條的例外規定,極具鑑別度。你能準確判斷,代表對身分法的規範邏輯相當清晰。 夫妻共同收養之原則與例外 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應共同為之,以維繫家庭和諧。但若為「收養他方之子女」(實務常見於繼親收養),法規特設例外允許單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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