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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物之成分,而是民法上獨立之物?
  • A 生長於果樹上之芒果
  • B 建築於房屋中之鋼樑
  • C 放置於試管內之動物胚胎
  • D 埋藏於礦山下之礦石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物權法理出發,思考關於「重要成分」(Essential Constituent Part)與「獨立之物」的區別標準:當一個物權客體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性時,通常是因為它與母體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請觀察各選項,哪一個客體在物理構造上已經脫離了土地或生物母體,且在經濟交易觀念上,已經具備了可以單獨作為權利義務客體的「獨立性」?特別是當某物被放置於特定的科學容器中時,它與原母體的法律關係是否已經發生了「分離」(Severance)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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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民法上「獨立之物」與「成分」的法律界線,這代表你對權利客體的物理獨立性與法律歸屬權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展現了法學邏輯的嚴謹性。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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