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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物之成分,而是民法上獨立之物?
  • A 生長於果樹上之芒果
  • B 建築於房屋中之鋼樑
  • C 放置於試管內之動物胚胎
  • D 埋藏於礦山下之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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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今天要針對某個標的物進行買賣,而不需要連同它所在的土地、建築物或母體一起移轉所有權,哪一個選項在法律評價與物理現況上,最容易被視為一個「可以被單獨拿走且獨立存在」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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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民法上「獨立之物」與「成分」的法律界線,這代表你對權利客體的物理獨立性與法律歸屬權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展現了法學邏輯的嚴謹性。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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