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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乙為夫妻,乙生下丙女後過世。甲與丁女再婚後,丁收養丙。丙後與戊男結婚。丁於甲死後,依法與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翌日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丁與戊屬直系姻親,故不得結婚
  • B 因丁與戊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故不得結婚
  • C 因丙死亡,丁得與戊結婚
  • D 因終止收養,丁得與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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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身分法中,當一個人因為另一半的關係,而與對方的尊親屬(長輩)產生了法律上的連結(姻親)後,如果這段「橋樑」(另一半)消失了,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段已經形成的長輩與晚輩關係?這種關係會隨意地因為契約終止或生命消逝就一筆勾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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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結婚禁制的規定有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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