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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乙為夫妻,乙生下丙女後過世。甲與丁女再婚後,丁收養丙。丙後與戊男結婚。丁於甲死後,依法與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翌日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丁與戊屬直系姻親,故不得結婚
  • B 因丁與戊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故不得結婚
  • C 因丙死亡,丁得與戊結婚
  • D 因終止收養,丁得與戊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人曾經在法律上扮演過你配偶的家長角色,這種「長輩與晚輩」的社會倫理關係,會因為法律契約的終結或某人的過世,就讓雙方在道德與法律眼中完全變回「陌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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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直系姻親」判定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Prohibited Degrees of Relationship)」的限制。同學在作答時可能被「終止收養」或「當事人死亡」等法律事實干擾,而誤以為姻親關係消失後限制就會解除。我們首先要釐清:丁是丙的養母,戊是丙的丈夫,因此丁與戊之間屬於直系姻親(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之配偶)。

禁婚限制的存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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