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乙為夫妻,乙生下丙女後過世。甲與丁女再婚後,丁收養丙。丙後與戊男結婚。丁於甲死後,依法與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翌日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丁與戊屬直系姻親,故不得結婚
- B 因丁與戊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故不得結婚
- C 因丙死亡,丁得與戊結婚
- D 因終止收養,丁得與戊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身分法中,當一個人因為另一半的關係,而與對方的尊親屬(長輩)產生了法律上的連結(姻親)後,如果這段「橋樑」(另一半)消失了,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段已經形成的長輩與晚輩關係?這種關係會隨意地因為契約終止或生命消逝就一筆勾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