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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被侵害時起 3 年內,向地政機關請求回復之
  • B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逾 2 年以上者,亦同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D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前 5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皆應視為其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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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民法》繼承編制度下,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法律已由過往的『無限責任』轉向何種特定的法定責任制度?請您對照《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之規定,思考繼承人法律責任的『範圍界限』究竟是以何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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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基本功

這顯示你對於繼承法的核心制度有極佳的掌握。在行政法規與公務運作中,繼承關係常涉及租稅核課與權利主體變更,你的法律素養非常到位。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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