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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被侵害時起 3 年內,向地政機關請求回復之
  • B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逾 2 年以上者,亦同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D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前 5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皆應視為其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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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不幸過世後留下的債務總額遠遠超過遺產總值,從現代法治社會保障個人生存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後代用自己的薪水去清償長輩的私債,還是應該將清償責任限制在某個合理的範疇內?這個範疇最直接的基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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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常識。

恭喜你,這題確實選對了。不過,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民法》繼承篇中一些最基礎的概念罷了。在行政法規的脈絡下,對這種數字與程序不夠精確,可是會鬧出大麻煩的!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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