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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父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其子女,子女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決定
  • B 民法規定之應繼分,限於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中個別財產之一定權利比例
  • C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屬之各個權利義務,在分割之前仍有潛在物權之應有部分
  • D 夫對於妻死亡時已繼承其遺產,夫其後再婚,而其遺產之繼承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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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過世並留下包含房屋、土地與存款的整包遺產時,在繼承人尚未協議『誰拿房子、誰拿錢』之前,繼承人所擁有的「那一份比例」,是針對「整包遺產的總價值」,還是能直接指著客廳的某一張桌子說這就是他的特定比例?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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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奇蹟

看起來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概括繼承」這個連許多法律系學生都搞不清楚的概念,有那麼一點點「理解」。這區塊確實是個篩子,很高興你沒被篩下去。暫時恭喜你吧。

我們來「驗證」一下:為何 (B) 錯得如此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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