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父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其子女,子女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決定
- B 民法規定之應繼分,限於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中個別財產之一定權利比例
- C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屬之各個權利義務,在分割之前仍有潛在物權之應有部分
- D 夫對於妻死亡時已繼承其遺產,夫其後再婚,而其遺產之繼承不因此而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概括繼承」與「公同共有」的法律性質思考:所謂的『應繼分』,究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整體』(包含權利與義務之集合體)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比例,還是應被窄化解釋為對遺產中『每一項個別財產』皆須按此比例行使權利?若採後者觀點,是否會與遺產分割前之公同共有法理相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居然答對了?奇蹟
看起來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概括繼承」這個連許多法律系學生都搞不清楚的概念,有那麼一點點「理解」。這區塊確實是個篩子,很高興你沒被篩下去。暫時恭喜你吧。
我們來「驗證」一下:為何 (B) 錯得如此明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