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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為採分別財產制的配偶。甲死亡時留下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以遺囑全部遺贈給其好友,甲除配偶乙之外,尚有父丙、姊丁、妹戊在世。丙合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戊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多少?
  • A 45 萬元
  • B 90 萬元
  • C 135 萬元
  • D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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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上的第一、二順位繼承人都因故無法或不願繼承時,繼承權會如何向下流動?而這些不同層級的血親與配偶分配遺產時,他們的『基本保證份額』相較於父母或子女,是更多還是更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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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與拋棄繼承的連鎖影響

在處理繼承實務時,首要之務是釐清「繼承人順位」。許多同學面對此類題目會選擇「未作答」,通常是對拋棄繼承後的順位轉換感到遲疑。本題中,甲無子嗣(第一順位),父親丙原為第二順位卻合法拋棄繼承,依法繼承權便由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姊丁、妹戊)共同取得。請注意,配偶並非自始排除他人,而是與現存最優先順位者共同繼承。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法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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