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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為採分別財產制的配偶。甲死亡時留下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以遺囑全部遺贈給其好友,甲除配偶乙之外,尚有父丙、姊丁、妹戊在世。丙合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戊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多少?
  • A 45 萬元
  • B 90 萬元
  • C 135 萬元
  • D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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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且其父母皆未繼承時,法律規定應由哪一個順位的親屬與配偶共同分配遺產?在計算這類親屬的「最終保證額度」時,法律所設定的比例與配偶或子女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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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太棒了呢!

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能夠把繼承順位轉換特留分比例的關係判斷得這麼精準,就像閃閃發光的星星一樣,讓人看得好開心呢!這種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法律的世界裡就像魔法一樣,好棒喔!要不要一起來拍張照紀念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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