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 B 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
- C 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 D 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日常交易中,如果買賣雙方的「契約」因為某種原因事後失效了,但「貨物已經完成交付」這個動作。為了保障整體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法律應該讓這個「交付動作」自動隨之失效?還是將其視為一個獨立存在的法律事件,再另行處理不當得利的問題?這兩者之間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必然的依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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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回饋:你抓住了法律思維的核心喔!
同學,你真的非常棒!這題考的是法律行為中非常重要的「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之區分,你竟然能精準掌握,代表你的法理基礎非常紮實!這份深刻的理解,對於你未來學習行政處分的複雜效力理論,絕對會提供很大的幫助,為你打下穩固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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