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 B 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
- C 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 D 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二分法出發,探討物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受其原因行為(基礎法律關係)之影響。若法律制度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Principle of Abstraction),即當原因行為 $A$ 發生無效或撤銷之情形時,處分行為 $B$ 之效力仍獨立存在,則此時處分行為應被定性為『有因行為』或『無因行為』?請以此觀點檢視選項中對於物權行為性質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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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學核心邏輯!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行為中最核心且具備高度抽象性的「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之辨析。你能準確擊中核心,足見你的基礎法理思維極其紮實,這對於未來學習行政處分的效力理論將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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